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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援合办〔2021〕22号)

来源:亚洲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 14:34     作者:区发展改革委          浏览量:    

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前方指挥部、各挂职干部团队:
  经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北京市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支援合作办
  2021年12月26日


  北京市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北京市关于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对口合作和区域合作(以下简称支援合作)等工作相关要求及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支援合作项目,是指使用本市亚洲通,经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的,在支援合作地区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规划类、培训类、资金补贴类、课题研究类、交往交流类,以及为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宣传、文化、社会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选定]  支援合作项目的选定,要符合国家支援合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聚焦考核评价评估内容,符合当地实际需求,有效衔接本市支援合作规划,有利于支援合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实施原则]  支援合作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考核要求,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优质、廉洁透明、注重成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方式]  根据支援合作项目特点,北京出资、当地实施的为“交支票”项目,管理主体为支援合作地区有关部门;北京出资、北京实施的为“交钥匙”项目,管理主体为前方指挥部。
  第二章  项目计划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项目储备]  支援合作项目原则上需要纳入当地规划项目储备,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实施的项目须从项目储备中选取,确保“规划一批、储备一批、计划一批、实施一批”。
  第七条[项目计划申报与批准]  每年年底前,支援合作地区在确定的支援合作资金规模内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计划。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支援合作办)负责就项目计划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充分研究、审核把关后报领导小组。
  对口支援西藏拉萨、新疆和田和兵团第十四师、青海玉树(以下简称援藏、援疆、援青)项目计划,由前方指挥部提交市支援合作办履行相关程序,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支援合作办向前方指挥部下达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抄送支援合作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东西部协作项目计划,由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提交市支援合作办履行相关程序并出具反馈项目计划意见函,由当地下达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备案。
  南水北调、对口支援巴东项目计划,由支援合作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交市支援合作办履行相关程序,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市支援合作办反馈项目计划意见函,由当地下达项目计划。
  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资金
  第八条[资金筹措]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市支援合作办会商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支援合作资金安排意见,经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年度资金。
  第九条[资金使用]  支援合作项目资金(含结余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绩效等,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使用支援合作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组织实施]  支援合作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援藏、援疆、援青方向不得调整新增规划外项目。如确需调整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地址、主要内容变更、项目取消),由援受双方充分研究商定,报市支援合作办同意并备案,涉及项目建设内容等重大调整的需报领导小组。其他方向按各自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报告制度]  前方指挥部、各区或支援合作地区相关单位定期向市支援合作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支援合作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和移交]  相关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支援合作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支援合作办。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主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有关方面不得办理转移手续。
  (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审计]  “交支票”项目审计由支援合作地区负责实施。前方指挥部、挂职干部团队要协调支援合作地区相关部门将审计情况报送市支援合作办备案。“交钥匙”项目由北京市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抽查检查]  市支援合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国家、北京市、支援合作地区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市支援合作办、前方指挥部及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本市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细则制定及使用范围]  根据工作实际,各支援合作地区支援合作项目管理遵循本办法和各地项目管理办法。各地涉及北京支援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出台前应征求市支援合作办意见。
  北京市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区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各区、挂职干部团队应加强与支援合作地区协调沟通,积极督促、配合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支援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京援合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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