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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统计局行政处罚听证标准

来源: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4日 10:19     作者:区统计局          浏览量:    

行政机关作出违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较大数额”罚款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依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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