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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体育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来源:亚洲通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04日 15:29     作者:区体育局          浏览量:    

  平谷区体育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一、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10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34条】【第1款】【第1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11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第34条】【第1款】【第2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25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第34条】【第1款】【第3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26条】【第1款】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每增加25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平方米计算。【第26条】【第2款】天然游泳场水面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每增加36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36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360平方米计算。【第34条】【第1款】【第3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六、法律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31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第34条】【第1款】【第4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八、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国防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九、对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举办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十、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对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彩票管理条例》41-1-1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十二、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十三、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十四、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十五、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十六、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全民健身条例》 36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十八、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31-1-1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十九、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31-1-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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