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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平谷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09:10     作者:区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编号

服务分类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所需的资产评估报告

ZC20210006

资产评估

医疗机构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中止执业满两年者所需的培训合格证明

JYPX20210003

教育培训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含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相关医疗机构、北京医师协会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所需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JYPX20210004

教育培训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相关医疗机构

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FS20210001

放射性防护评价

放射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

JYJC20210026

检验检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新办、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延续)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设立供水单位所需的水质检验

JYJC20210027

检验检测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新办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经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执业资格、体检健康、无刑事犯罪等证明文件

SF20210103

司法鉴定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

《关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执业资格、体检健康、无刑事犯罪等证明文件

SF20210104

司法鉴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注册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经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执业资格、体检健康、无刑事犯罪等证明文件

SF20210105

司法鉴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3号)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执业资格、体检健康、无刑事犯罪等证明文件

SF20210106

司法鉴定

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2号)

台湾地区公证机关

提交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所需的卫生检验结果或评价报告

JYJC20210040

检验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含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中医师中止执业满两年重新注册执业所需的培训合格证明

JYPX20210005

教育培训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重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东方医院、广安门医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医院、望京医院、东直门医院、西苑医院

提交师承人员申请出师考核所需的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QT20210010

其他

中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资格认定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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