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 > 区园林绿化局 > 执法公示 > 基本信息

亚洲通园林绿化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来源:亚洲通园林绿化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19:35     作者:区园林绿化局          浏览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8号)

第二十四条: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打印本页 关闭


邮箱:zfzwgkb@bjpg.gov.cn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政务微信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政务微博

主办:亚洲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平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京ICP备20008900号

京公网安备110117000095号

网站标识码110117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