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亚洲通园林绿化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6:09 作者:区园林绿化局 浏览量:
平谷区园林绿化局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目录 | |||||||||||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名称 | 设定依据具体内容 | 设定依据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权限划分 | 事项来源(国家/自主设立) | 备注 |
1 | 区园林绿化局 | L3201900 | 紧急情况处置林木(树木)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条第二款: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 区级 | 情况下处置报告由地方性法规自主设定。 | 森林资源领域的林木紧急情况下处置报告由国家设定;城市树木紧急 | 新增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 | 2019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 |||||||||
2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0300 | 对逾期不捕回放生、丢弃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四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2年主席令第126号 | 市级区级 | 调整职权名称(原名称:对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调整设定依据 | ||
3 | 区园林绿化局 | G3202600 | 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2022年主席令第126号 | 市级区级 | 调整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2017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 | |||||||||
4 | 区园林绿化局 | L3201400 | 对依法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第十八条第一款: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2017年主席令第31号 | 市级区级 | 取消 |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