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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安居业务-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3日 15:45     作者:平谷区政府          浏览量:    

  

  

  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人才发展,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我区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条  平谷区人才住房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的原则,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实施人才租房补贴为辅,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对象:

  (一)区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亚洲通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管理办法》中人才标准);

  (二)在平谷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才;

  (三)支撑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吸纳本区就业较好、社会贡献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型团队、重点引进企业、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类人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

  (四)因重要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工作等需要柔性引进的人才;

  (五)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第五条  平谷区人才住房实行申报人员信息核查联审机制,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运行管理机制,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会同区住建委统筹各部门开展我区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

  平谷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以下简称区委组织部)负责我区人才标准制定、人才资格审核、住房需求统计分析及房源分配方案制定,并参与全过程监督管理。

  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负责人才住房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协调推进、人才住房配租配售、后期监管及年度房产核查工作。

  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立项相关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委平谷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供地及规划相关工作。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就业情况审核及相关工作。

  平谷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相关资金筹集、保障工作。

  

  第三章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面向人才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的方式运行。

  

  第八条  通过新建人才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保障房及政策房剩余房源(包括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一)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新建人才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二)根据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位置、人才结构、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所需房源数量、套型,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三)保障房及政策房剩余房源由区住建委根据项目位置、人才住房需求等因素,协调我区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收购。

  (四)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配租的房源数量、套型,需区委组织部与区住建委综合考虑人才与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  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平谷区范围内工作;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平谷区内无产权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请人未享受过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政策;

  (四)申请人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五)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一方申请;

  (六)企业申请人在平谷区注册登记并实地经营;

  (七)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况。

  

  第十条  面向人才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快速配租。第四条1、4、5类人才采取个人申请、分级审核、房源配租、备案管理的流程进行配租。

  人才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委组织部登记申请,区住建委负责通知产权单位做好房屋配置准备并组织选房签约,产权单位负责动态配租房源管理和运维。高层次人才个性化的住房需求实行“一事一议”。

  •   程序配租。第四条2、3类人才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发布公告、个人申请、分级审核、积分排序、调配方案、房源配租、备案管理的流程进行配租。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报配租实行归口管理,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人才年龄、学历、职务、职称、工龄、婚姻状况、获得荣誉、创新成果、征信等情况分别制定积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进行综合排名,由区委组织部、区建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员住房资格进行联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卫生系统)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教育系统由区教委负责,卫生系统由区卫健委负责,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由区政法委负责,消防系统由消防支队负责,武装系统由武装部负责,国有企业由国资委负责,民营企业主要由区科信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此两个部门不能涵盖的企业由属地负责汇总需求,按照区科信局的积分细则进行排序)。

  区委组织部根据申报人员需求量以及房源剩余量,每半年制定一次房源分配比例,各归口根据积分排序情况在区住建委的统一安排下组织人才选房配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与用人单位、承租人才在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并录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单次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 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三条  面向人才配售的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第十四条  我区通过新建人才专项共有产权住房、收购回迁安置房转化共有产权住房、调剂普通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一)新建人才专项共有产权住房,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并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

  (二)收购回迁安置房转化共有产权住房,由区住建委和区委组织部根据人才结构、实际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所需房源数量,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调剂普通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配售的房源数量,由区住建委和区委组织部综合考虑人才与普通家庭住房需求,在项目申购公告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符合本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二)申请人符合人才标准(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委组织部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人力社保局对人才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区委组织部对人才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核准。区住建委将审核通过家庭上报市住建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人才可申请登记配售。

  

  第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可通过摇号或根据申购家庭情况以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可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我区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具体规则将在项目申购公告中公布。

  

  第十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区或园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五章  租房补贴

  第十九条  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委组织部申请拨付。

  

  第二十条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人才实行分档补贴(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单位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人才补贴档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由用人单位将人才的职务、职称、技能等级变动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定档次后,由区住建委和区委组织部进行核准,确定变动人员下一年补贴档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委对产权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采取定期入户检查、档案资料抽查、承租家庭走访、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用房人才房产年度核查等方式,对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人才离职、退休、婚姻、购房等情况变动后15日内书面告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对其承租资格进行复核。15日内未按程序书面告知区委组织部的,暂停该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1年。

  用人单位在申请、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材料造假、骗租骗购的,暂停其用人单位3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资格。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所有入住家庭检查1次。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出现退休、离职、婚姻等情况变更而不符合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并主动申请退房,15日内未告知且继续租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超过2个月的,将由产权单位责令退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

  人才及其家庭成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在我区取得产权住房,取得住房为期房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至交房后第6个月(全装修成品房至交房后第3个月);取得住房为存量房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至签约后第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计入信用档案,应当退还租金补贴的,责令其退还租金补贴;拒不退房及不按照要求补缴租金的,产权单位应当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依约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合理清退。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三)损坏承租房屋,未在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四)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缴纳房租的;

  (五)欠缴相关费用,给产权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七)连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或合同到期未续租的;

  (八)虚报、隐瞒,骗取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坚持“五公开、三审核、两公示”管理原则。即“房源情况、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排序办法、分配结果”五公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区委组织部”三级审核;“分配方案、监督情况”在全区范围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住建委、代持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我区重点企业职工住宿保障工作按照《平谷区重点企业职工住宿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谷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平人才发〔2016〕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附件:

  

  人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比例

  序号

  指标

  级别

  补贴比例

  备注

  1

  行政

  职级

  处级(企业正职、副职)

  90%

  3项指标按其中最高级别进行补贴

  科级(企业中层)

  80%

  科员(企业职员)

  70%

  2

  专业

  职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90%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80%

  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70%

  3

  技能

  等级

  高级技师(技师)

  90%

  高级技工

  80%

  中级技工

  70%

  4

  符合第四条第1、4、5类的人才

  100%

  

  备注:租金补贴基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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