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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技 信息
  • 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2021-10-22 00:00:00
  • 成文日期:
  • 废止日期:---
  • 索引号:11Q000/ZK-2022-000452
  • 发文序号:
  • 有效性:有效

平谷区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点击量: 作者:王晓松 来源: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与产业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水平,根据平谷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可由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等创新主体单独建设,也可由多个创新主体共同合作建设。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无人机等平谷区重点发展的高精尖产业领域。

    第二章 中试基地申报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具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

  (二)拥有必要的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团队,团队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科技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四)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中试基地管理与支持政策

  第七条 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按其实际建设(包括租建厂房、设备投入、中试生产线建设、基地厂房改造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 每年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评估报告,提交工作总结、统计数据和评价材料,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从技术服务能力、服务模式创新、管理水平、服务成效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中试基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连续两次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中试基地,撤销备案资格。

    第四章 中试基地备案及支持政策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于每年发布中试基地备案及资金支持申报受理通知,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对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尽调。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予以备案,授予“平谷区XX中试基地”称号,纳入区级中试基地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中试基地,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时应当向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作出书面承诺,若企业获得财政奖励资金后,违反相关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支持对象适合多项区级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北京市和平谷区相关政策变动,以变动政策为准。

  附件:

  1.平谷区中试基地项目申报流程图.docx

  2.平谷区中试基地申报书.docx

  3.平谷区中试基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x

  (联系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9988343)

  一图读懂:《平谷区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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