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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科研
  • 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2021-10-22 00:00:00
  • 成文日期:
  • 废止日期:---
  • 索引号:11Q000/ZK-2022-000139
  • 发文序号:
  • 有效性:有效

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提升营商服务集聚创新资源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点击量: 作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科信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高质量聚集农业创新要素资源,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加快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农业中关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增强发展动能,建设创新高地,结合平谷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的产业包括现代种业、智慧农业、智能装备、生物技术、营养健康、食品安全等科研与产业领域,以及符合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发展定位的相关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的对象为在平谷区注册、税务登记、实体经营的机构,包括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科创服务机构,以及经认定的人才、团队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加大研发机构聚集和培育力度。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平谷农业中关村园区等重点功能区新建研发机构,经认定可享受连续五年且每年最高50%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新引进或新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资质的创新主体,经认定给予国家级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北京市级最高50万元的专项资助。

第五条  加大“卡脖子”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本区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难题和需求,通过“揭榜挂帅”机制,支持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研发基础的创新主体,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项目攻关。每年设立最高300万元科技攻关资金,支持2—3个重大科技课题,对形成全市乃至全国先进或在本区产生重大示范应用等突破性成果的,经认定给予课题研发投入总额最高30%经费资助。

第六条  加大科研成果奖励激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等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经认定给予获奖团队最高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专项用于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团队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管理运营等与获奖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提高科技服务专业化水平。每年设立最高100万元科技服务资金,鼓励初创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根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需要,采购无股权关联的检测检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市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对当年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或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经认定按其实际采购发生额10%予以补贴支持。

第八条  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在本区新建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应用示范和功能服务,对合同期在10年以上且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有一定集成示范功能、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认定可申请享受连续五至十年每年土地流转费用80%补贴支持。

第九条  推动农业科技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在本区举办农业科技创新领域论坛、峰会、会展等科技交流、产业推介活动,助力搭建农业科技顶尖交流平台,深化“产学研用金”合作,加速科技创新成果在平谷落地转化。每年设立最高200万元科技活动资金,对全国级和北京市级等省部级及以上的活动,经认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予以补贴支持。

第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成果孵化转化。支持在农业科技创新领域开展创新创业,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10名或获得本区创新创业大赛前3名成绩的团队,并与区内相关机构签订五年及以上合同、带项目在本区落地的,经认定给予创业初期连续三年经费资助且每年分别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加强农科创资源整合、技术集成、联合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农业科技集聚效应和整体竞争力,鼓励国际或国内涉农行业协会、产业创新联盟落地本区或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我区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带动作用的,经认定可申请享受连续三年且每年最高3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农科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每年设立最高100万元三产融合项目资金,大力推动“农业科技+”新业态发展。对带动蔬菜、畜禽、果品等一产发展,且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其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以及农户增收、带动就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采取“后补助”的形式,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平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水平、重要应用前景、区域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及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项目及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具体支持事项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项目及资金预算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各类创新创业主体须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及经营地不迁离本区,另行签订合同的按约定履行。对于存在违反约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扶持资格,收回亚洲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遇与其他政策相重叠,按照就优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平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联系部门:农业科技园区管委联系电话:010-52233022

附件:1、政策实施流程.docx

附件:2、政策申报表格.docx

政策解读: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提升营商服务集聚创新资源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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