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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开放、发展、办法
  • 发文单位:
  • 实施日期:2021-10-22 00:00:00
  • 成文日期:
  • 废止日期:---
  • 索引号:11Q000/ZK-2022-000148
  • 发文序号:
  • 有效性:有效

平谷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外贸发展水平扶持办法

时间:2021年10月22日 点击量: 作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平谷区商务局

平谷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外贸发展水平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和平谷区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两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在本区投资兴业,进一步提升全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平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第二条 支持对象。对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予以资金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到位实际利用外资;或在平谷辖区内生产经营且购置进口设备装备实际利用外资是指在我区成立的合资或独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实际到达企业账户的外资款项且必须纳入商务部及外汇管理局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的资金。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装备给予资金扶持。支持标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一)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用货币、实物出资的,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按照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二)实际利用外资用知识产权出资的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不低于500万美元,按照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三)在平谷辖区内建厂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装备,当年进口设备装备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按照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商投资企业办事流程,持续推进“多证合一”,精简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全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部门协同,将监管重点从注重市场准入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信用优良的企业进行联合激励

第五条 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根据区内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银行金融机构共享重点外资企业信息,加强外资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开展“银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

第六条 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服务力度。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梳理形成清单,在前期、在建和投产等环节,内外资一视同仁加大用地、能耗、环保等方面服务保障力度。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招商引资引资质量。

第七条 优化人才配套服务保障。对符合北京发展定位和引进政策的特定行业高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在落户、工作居住证办理上加大与各产业主管部门联动的专项支持力度。结合外资企业在京投资、纳税、科技创新等情况,根据贡献额度、转化效果等,精准提供人才引进支持。为研发、执业、参展、交流、培训等高端人才提供签证便利。

第八条 用好服务管家和服务包机制。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沟通和服务,做好重点项目支持。对重大项目建立协调调度机制,纳入区级“服务包”范围,配备项目服务管家,提供“一站式”服务,跟踪项目在谈、签约、注册和运营的全过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利用外资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全市统一的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完善在线招投标、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功能。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促进外贸健康发展

第十条 支持对象。在平谷区内已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外贸进出口纳入区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企业。

第十条 支持国际认证。支持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此项条款参照《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支持企业参展开拓市场。重点支持出口产品为农产品、服装、手工艺品、汽车配件、仪器设备、技术支持服务等出口企业,支持方向如下:

(一)对企业本年度参加境内外的国际性展会(包括线上线下)的展位费、注册费、展位搭建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补贴

(二)对企业进行境外国际市场考察给予交通费和生活补助费补贴

对于符合(一)、(二)项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3万元人民币(含3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单体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50%,企业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体企业本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获得资金支持仍无出口业绩者,第三年暂停申报。

  • 对企业开展境外广告宣传业务给予补贴。此项条款参照《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鼓励发展智慧流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智能消费体验中心或体验店等新模式、新业态,通过现场演示、智能体验等线上线下互动方式,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支持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设施购置。(此项条款参照《北京市商务局“互联网+流通”创新示范项目》执行

第十条 鼓励引进结算中心。吸引进出口企业在我区设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指承担进出口集团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资金管理、结算服务职能的子公司,在本地注册并纳税),根据结算中心当年对本区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支持我区特色农产品出口。

(一)降低企业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用。对当年企业出口大桃等本地特色农产品产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按照当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不超过30%比例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出口一种品类农产品本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降低企业农产品出口运输成本当年企业出口大桃等本地特色农产品产生的出口运输费用(包括出口海运费和出口空运费),按照当年发生费用的不超过10%比例给予补贴。单一企业出口一种品类农产品本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税务局加强相关政策宣传辅导,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管理,缩短办理退税时间,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款。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外贸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第十提升通关服务便利化水平持续用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继续落实精简报关随附单证的相关措施,提升进出口检验检疫审批速度,提升通关无纸化水平。

第十条 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搭建银企对接平台,推动银行、证券、保险、股权投资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九条 做好人才支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区内外贸人才,按照《平谷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聚计划(汇谷计划)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二十条  发布公告。区商务局每年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确申报流程及申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报送至区商务局,区商务局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和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最终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评审结果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要求。各申报企业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并连续三年取消其享受政策扶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三)项目已获得中央亚洲通支持、市级亚洲通或区级其他亚洲通支持的。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

(五)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六)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涉及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执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联系部门:区商务局联系电话:69962887

政策解读:《亚洲通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外贸发展水平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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