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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通民政局关于印发《平谷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办法》的文字解读

来源:亚洲通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0:10     作者:平谷区政府          浏览量:    

  一、基本情况

  为促进平谷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平谷区辖区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三、涉及的范围

  平谷区辖区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四、主要内容

  《平谷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办法》共29条,分为“总则”、“ 运营主体”、“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5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4条内容,明确了驿站的范围、服务功能、乡镇街道要和驿站签订委托协议及委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二章“运营主体”部分包括5条内容,明确了驿站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要提交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备案信息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重要信息变更要及时报告,运营方更换要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运营管理”部分包括9条内容,明确了乡镇街道要统筹考虑、科学划分驿站的责任片区,责任区域内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要做到“一人一档”,不能提供“喝口水、歇歇脚、解内急”、健康检测、文化娱乐等服务的驿站不能参与巡视探访服务,明确了驿站应规范公示制度,根据需要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 驿站备案的面积不得随意增减,驿站备案的范围及设施设备不能改变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包括9条内容,明确了民政局负责行业管理,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养老服务驿站监管,村(居)在对辖区养老服务驿站开展日常检查监督,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人员管理,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了驿站暂停享受补贴资格一年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将四种情形纳入违约事项,明确了运营服务未满三年退出时按比例追回建设补贴。

  第五章“附则”部分包括2条内容,明确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平谷区民政局养老工作科负责解释。

  五、注意事项

  驿站运营过程中发生法人、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变更的,要及时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

  六、关键词诠释

  1.驿站: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2.责任片区:指驿站的服务区域,即各乡镇(街道)依据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统筹考虑、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的范围。

  3.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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